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2020年9月8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礼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乡**村村民马某某非法持有土枪一支。经查,2009年,被告人马某某在礼县**镇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以80元价格购买土枪一把用于打猎并一直藏匿于家中。办案民警遂对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的土枪依法扣押并送检,经甘肃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前装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将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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