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幢**单元**室。因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7月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张**(已判决)因与妻子黄某甲感情出现问题,便找到蔡**(已判决)要求购买枪支欲吓唬黄某甲,蔡**便联系马**(已判决)借枪,马**从被告人马某甲处将一把仿六四手枪和三发子弹借走,交给张**。2014年7月23日浠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张**岳父黄某乙家将该枪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仿六四手枪经鉴定为枪支。
2016年,被告人马某甲因为缺钱,将一把仿六四手枪及三发子弹在黄冈市黄州区东方广场以10000元卖给吴**(另案处理)。2018年11月,冯**(另案处理)委托闻**(另案处理)帮助买枪,闻**与吴**联系买枪,同年11月27日,闻**和吴**在团风县马曹庙加油站后山试枪,用掉了一发子弹,吴**将手枪及2发子弹以8000元卖给闻**,闻**交给冯**,冯**付给闻**10000元。2018年12月13日,公安民警在冯**租住房内扣押了一把仿六四手枪及二发子弹。经鉴定,被扣押的仿六四手枪经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取证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转帐记录、死亡注销信息、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同案人马**、蔡**、张**、吴**、冯**、闻**、殷**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乙、余某某、黄某甲、汪某某、章某某、胡某甲、周某某、陈某某、马某丙、胡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枪支鉴定意见2份;5.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表;6.视听资料光盘2张;7.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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