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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自2018年开始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并非法收获罂粟种子,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宁城县公安局称量,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查获的罂粟种子净重为147.25克,经宁城县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扣押的罂粟种子发芽率检测值为23%,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持有的种子均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和那可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送达回执鉴定文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口信息马某某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卷内复印件情况说明;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毒品称量笔录、称重照片。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军

助理检察员:孙思航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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