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自2018年开始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并非法收获罂粟种子,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宁城县公安局称量,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查获的罂粟种子净重为147.25克,经宁城县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扣押的罂粟种子发芽率检测值为23%,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持有的种子均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和那可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送达回执、鉴定文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口信息、马某某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卷内复印件情况说明;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毒品称量笔录、称重照片。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军
助理检察员:孙思航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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