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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住**乡**村**社**号。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县公安局于9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时许,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马某某从其家中抓获,并从其家东面靠北的两间住房内的一保险柜台面上搜出装在辣椒酱罐内的用塑料包裹的粉块状毒品可疑物5包,从该房间内的茶几上搜出用塑料包裹的粉块状毒品可疑物1包,从该房间炕头毡底下搜出用塑料包裹的粉块状毒品可疑物3包。经现场计量,9包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24.282克。

2019年9月20日,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C153-1、C153-2、C153-3、C153-4、C153-5、C153-6、C153-7、C153-8、C153-9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现场称量毒品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体检表、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称量照片、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4.2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定罪量刑。

    此致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成祥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证据目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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