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8〕15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下午六时许,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马某某家中将马某某及温某某、辛某某(二人已作治安处罚)抓获,并从马某某家中收缴其所有的冰毒134.59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土制海洛因8.272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可疑土褐色粉末26.777克(经鉴定,含有乙酰氨基酚成分);从辛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的铁盒内收缴可疑白色晶体7.801克(经鉴定,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温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收缴冰毒3.31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18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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