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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大连**限公司**,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园**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社区**屯。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 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社区**屯大连**公司,公安机关在该公司经营者被告人马某某办公室,在马某某身上和办公桌内查获疑似冰毒晶体九袋,经现场称量总净重38.15克。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检测,被告人马某某毒品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九袋疑似冰毒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检定证书、住院病案、暂不收押通知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延增
代理检察员:  崔晓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32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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