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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社**号,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旁平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春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马某某不到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20年8月18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携带购买的渔网等捕鱼工具来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雁滩桥花溪河水域,并使用上述渔网在该水域中非法捕捞淡水鱼。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捕鱼网具1副、渔获物12尾(净重136.16克)。经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说明,案发水域为花溪河干流,属于禁渔区;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涉案网具为单层刺网,网目为2.1cm,属于密眼网,为禁用渔具。经查,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花溪河干流实行常年禁渔,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使用密眼网进行捕捞。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存入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密眼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禁渔文件、捕鱼网具及渔获物认定说明、水域说明、生态修复金缴款凭证等书证;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冉

检察官助理 杨天翔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旁平房,联系电话:1780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六十五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密眼网、渔获物现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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