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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9********,回族,专科文化个体户,宜良县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1990年4月10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文山州马关县境内开货车拉矿途径都龙镇时,偶然看见一名男子拉着一只猴子在路边玩,随后马某某现金支付3000元人民币向该男子购买了该猴子在内的一大一小两只猴子,双方约定由该男子将猴子拉到宜良县。大约过了一个星期,该男子用车将两只猴子拉到昆石高速公路宜良下口附近,马某某接收猴子后用自己的车将猴子拉回宜良县北古城镇车田社区新街村其经营的祥和农庄内饲养直至案发。经鉴定,马某某购买的其中一只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短尾猴,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另一只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豚尾猴,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豚尾猴和短尾猴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两只猴子的经济价值分别为4175元、12500元,合计人民币16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刑事裁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昆明市野生动物及产品移交清单;2.证人单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收购国家Ⅰ级保护动物豚尾猴、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短尾猴各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2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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