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道**组**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宿舍楼**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泸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2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卖家欲购买一条蟒蛇,并通过郑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联络。之后,卖家以6800元的价格将一条蟒蛇卖予马某某,安排车辆从成都运至泸州交付。经鉴定,该蟒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蟒蛇,现已移送至成都市野生动物研究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自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蟒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829****;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散页材料7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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