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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林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镇**村**组**号。2018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3月8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7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和2017年2月,浏阳市人民政府两次发布《禁猎通告》,划定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为禁猎期,同时规定了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措施。自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狩猎规定,先后两次在浏阳市**镇**社区**片**组自家屋对面的**岭、**岭山场内,安装禁用的猎捕工具铁夹猎捕野生动物用于食用和出售,其中2017年2月捕获野兔壹只,2018年2月28日,捕获野兔壹只及疑似鼬獾壹只,后出售给本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获赃款180元,因张某某利用手机拍照并转发至微信朋友圈而案发。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为猎捕野生动物,于2005年左右,自制壹把简易鸟铳,因试发效果不好未使用,一直存放在在家中2楼谷仓上,但未按规定上缴和销毁,至本案案发时被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猎捕的疑似鼬獾野生动物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鼬獾;猎捕工具铁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用猎捕工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持有的简易鸟铳为自制火药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人员鉴定资格证,掩埋记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②证人张某某、寻小虎、马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证言;③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照片;⑤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18年8月16日

附:一、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11128****。

二、移送案卷材料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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