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北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批准,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西口,采取架设粘网的方式捕捉野生鸟类。同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北区**号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29只野生鸟类及粘网等捕鸟工具。经鉴定,查获鸟类包括黄雀9只、黄喉鹀7只、大山雀2只、暗绿绣眼鸟2只、北红尾鸲1只、普通朱雀3只、黄眉柳莺4只、金翅雀1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4张、铁杆4根、铝合金杆2根及29只鸟类照片;2.书证:《关于<马某某非法狩猎案协作函>的复函》、动物接收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搜查录像、讯问录像;8.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 刘远歌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待法院处理物品:粘网4张、铁杆4根、铝合金杆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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