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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滦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末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滦平县**乡***村大洼半山沟耕地边,采用下狩猎套的方法,进行狩猎,捕获野生动物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是狗獾,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玉芳

检察官助理:牛力强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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