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49********,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12月13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马某某在卢氏县**镇,将所购买的鸽子放置在自制的猎网上做诱饵,用于捕鹰,后捕获两只苍鹰。2019年11月11日,马某某将其中一只苍鹰通过其**镇**村民牛某某(已判刑)出售给他人,得款400元。后马某某得知牛某某被抓,将另一只苍鹰放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猎捕的苍鹰为隼形目的鸟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或者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设置猎网非法猎捕苍鹰2只,出售1只,放生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李飞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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