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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村,无业。2014年12月16日因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经井陉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井陉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陉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以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生产、买卖警用服装合法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崔某某(已判决)为其加工制式警服裤子7293条。2019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崔某某家当场查获制式警服裤子180条、警用扣子四包。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马某某家中查获制式警服裤子105条。马某某将崔某某加工的部分制式警服裤子卖至山东。经河北省公安厅保障部判定,马某某雇佣崔某某加工的制式警裤为仿制品。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崔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马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证明》、枣庄安保器材负责经营部照片、枣庄市**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崔菊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全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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