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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0时许,太和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在太和县倪邱镇西门村委会何园村家中楼顶种植罂粟,经清点为530株。后又在其家中发现罂粟头2811.36克(毛重六斤六两),经称量去壳后种子净重868.74克,经鉴定,三份样品罂粟种子平均发芽率分别为:1号1%;2号2%;3号2%,该种子未经灭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30株,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旭东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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