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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48********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委,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为了给母亲治疗疾病,被告人马某某在**乡**村其家院内的菜地里,种植罂粟约两平方米,今年2月27日,罂粟出苗后,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马某某种植罂粟苗共计273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结案报告书;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铲除、清点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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