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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2********,汉族,文盲,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位于中牟县**公园东侧一大棚内种植罂粟,便于其家庭食用,后经中牟县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民警查处,被告人马某某将全部罂粟幼苗当场铲除。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共计720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2.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3.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物种检验鉴定意见;4.书证若干;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文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卷宗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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