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通知吉木萨尔县司法局为被告人马某某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听取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2020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6日至2月15日,2020年4月15日至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村**号的住处后院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45株。持有成品鸦片净重34.64克。2019年10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马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吉木萨尔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00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