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季,马某某在其家大门口附近种植罂粟种子。2020年2月23日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当即予以铲除。经清点,马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共计72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铲除清点罂粟苗的照片、扶沟县公安局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扶沟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专家组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记录现场铲除罂粟苗的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2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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