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种麦子时在自己院子内种植大量罂粟,2020年4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考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民警铲除并清点,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共计776株。被告人马某某现场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马某某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勘验笔录;4.鉴定报告证实马某某非法种植幼苗为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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