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39********,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日经通许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05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过完春节,被告人马某某将自己保管的罂粟种子种在其自家院子里。2020年03月30日,通许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将马某某家中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并清点、扣押。后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种植的511株的疑似罂粟的植物均为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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