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女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4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马**在其位于华坪县**乡**村**组的地里撒播罂粟种子。2020年1月9日10时许,华坪县公安局民警在**乡**村开展禁种铲毒专项行动的过程中,查获马**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清点,马**家住宅旁山沟菜地里面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苗5412株,最高50厘米、中高33厘米、最低8厘米;马**家畜圈旁菜地里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苗1388株,最高54厘米、中高35厘米、最低9厘米。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6800株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检材笔录、提取检材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种植罂粟苗68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马**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玉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现被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