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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77********,东乡族,文盲,户籍地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等地开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账号从事外汇买卖的转账,其中帮郑某某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转账金额6636404元,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银行卡、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钟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法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华为手机1台,现存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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