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东乡族,文化程度小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8********,户籍地为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兑换外币资格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附近与郑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事外币兑换活动。经对其用于兑换外币银行、微信等账户的司法会计审计鉴定,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的账号收入合计人民币166,691,189.91元;支出合计人民币167,847,555.32元。
2019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童心路8号维也纳酒店8705房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缴获的苹果牌手机2台(Iphone7、IphoneX),银行卡3张(农业银行卡62282************、62284************和工商银行卡62122************),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马某某的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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