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邓州市人,家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现租住在云南省瑞丽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7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与他人购买得澳门生产的红云(鸿运当头)卷烟750条,并驾驶一辆灰色长安牌轻型货车(云******)从瑞丽出发,途经芒市、龙陵后准备将涉案卷烟运输至保山市隆阳区伺机贩卖。当日16时38分,车辆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路**口时被曼海边境检查站执法人员查获。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1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15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洁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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