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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9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山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防城港市公安局决定并由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贺职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受他人指使驾驶车牌号为桂E****9的白色翼搏牌小型轿车运输香烟,并使用微信帮他人收取香烟款共计人民币14****。

二、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受他人指使,驾驶车牌号为桂E****9的白色翼搏牌小型轿车到东兴市**大酒店停车场装载香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马某某驾驶的车上查获南京牌香烟(炫赫门)11.52万支,RGD牌香烟(专供出口)4万支。经查,马某某在东兴市内没有经营香烟的资质。经鉴定,涉案的南京(炫赫门)牌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RGD(专供出口)牌香烟为真品卷烟(霉变)。经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16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辩解。

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运输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县**乡**村**号。

2.案卷1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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