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北区人,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某某风”(微信****,姓名不详),以1800元的报酬受雇于“小某某”(微信****,姓名不详),并按“小某某”的指使加入“动力代理群”,接受指令行事。次日凌晨零时许,马某某根据指令先到钦州市**区的**汽修厂找到桂N****5的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从该处左前轮拿到钥匙后进入该车,收取放在方向盘上的800元现金,然后根据“小某某”的指令驾驶该车至防城港市跨海大桥边辅道处,待他人驾驶该车装好卷烟后,接着根据指示驾车前往广东,10时途径浦北县**镇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移交浦北县烟草局处理,从桂N****5的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上查获芙蓉王(硬)450条、中华(大中华)72条、黄鹤楼(软蓝)547条,并依法予以扣押、保管。经鉴定,被查扣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8974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浦北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后询问时如实交代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系他人无合法手续的卷烟仍帮助运输,涉案卷烟价值数额达2897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苏昭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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