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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丹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博爱县**村周边网吧利用网络使用从肖某某(已判决)处购买的“黑天”远控免杀木马程序远程控制“大话西游2”游戏玩家计算机盗取游戏玩家游戏币,然后再将盗取的游戏币出售,非法获利。截止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出售盗取的游戏币非法获利16536元。

2019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博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16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账户转款记录及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退赃条据等;2、证人证言:肖某某、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军

检察官助理:王浩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住博爱县**街道办事处**村**街**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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