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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行医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2012年5月11日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张家港市卫生局没收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3月23日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张家港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110元。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先后2次因非法行医被张家港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1月8 日上午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街道金村菜场南门口从事为他人检查、拔牙、消毒等非法行医活动,后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钳子、镊子、口腔镜、棉絮、乙醇消毒液、人民币等(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沈某某、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站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张家港市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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