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原衡水**局局长。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枣强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本院批准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以9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宋某某名下位于深州市**乡工业区的30061平方米(合45.09亩)工业用地。2012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出让期限内未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未达到出让条件的情况下,以500万元的价格,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深州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李金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监察委调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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