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村**组,现住抚松县**镇**村**组。 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水曲柳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2月中旬,在未取得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擅自使用自家的镰刀在抚松县北岗镇东侧五味子基地附近的山上多次割水曲柳树苗用于做自家农作物架条。经抚松县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队鉴定,马某某采伐现场位于北岗镇林场2018林班102小班,集体林,林分起源为人工红松林,林种为用材林,盗伐天然萌生水曲柳,幼树3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及照片;
鉴定意见;
(四) 书证:林权证明、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私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洪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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