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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采矿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7196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石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石屏县**镇**村委**村**后山非法采矿。经石屏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〇八队进行调查,被告人马某某开采矿石量为27432吨,该矿点的矿产类型为“花岗岩矿”。经石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花岗岩矿”2017年综合价格为30元/吨,2018年、2019年综合价格为35元/吨。27432吨“花岗岩矿”共计价值人民币913485.6元。

2019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石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巡查工作照片、施工定位图;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云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过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师某某、普某甲、何某某、普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调查报告;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品价值人民币91348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林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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