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6〕28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2016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1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0月2日、12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30日开始,被告人马某某、胡某甲为实施电信诈骗,先由被告人胡某甲假冒“王某甲”的身份租用我市东区*******座**幢****窝点,后通过互联网发布“福利彩票中奖号码”等虚假信息,再分别扮演“工作人员”、“客服”、“胡科长”、“中国福利彩票负责人”等角色,谎称有福利彩票内幕消息等,诱使被害人先后交纳会员费、资料费、保密费、保证金等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持银行卡到我市古镇镇各大银行的柜员机跨行取款,共诈骗5名被害人人民币71390元。
1、2016年4月22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马某某相互配合,分别扮演“工作人员”、“胡科长”,通过号码为152*******、152*******的手机及户名为江**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喜的会费、密码保护费等共计人民币12198元。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2、同年5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马某某相互配合,分别扮演“客服”、“胡科长”,通过号码为152*******、15201092558的手机及户名为为江**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吴某林的会员费等共计人民币5998元。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3、同年5月3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马某某相互配合,分别扮演“中国福利彩票负责人”、“工作人员”,通过号码为137*******的手机及户名为为江**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胡某的会费、密码费、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33998元。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4、同年5月5日至5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马某某相互配合,分别扮演“客服”、“副科长”,通过号码为152*******、152*******的手机及户名为郭**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林的会员费、资料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998元。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5、同年5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马某某相互配合,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以手机号码及户名为江**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131*******84),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余某琴3198元。
2016年5月27日下午1,公安人员在我市东区*******幢**被告人胡某甲、马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手机多台、手提电脑及使用赃款购买的黄金色项链1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某某
二О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胡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4册;
4、视听资料3份;
5、缴获手机等物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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