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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40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高坪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月**日20时某某,被告人马某甲驾驶一辆无牌货车,途经S237线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林某某山村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足,无注意确保安全行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某琦(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弃车逃离现场。该事故致被害人陈某某琦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马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骑自行车人陈某某琦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死者陈某某琦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户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火化证;2.证人蔡某某群、马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马某甲的某某;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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