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炎(绰号“铁头”),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4年6月1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9日22时多,被告人马某炎让吸毒人员马某维用其公民身份证(马某维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在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金隆休闲中心金隆公寓*楼登记入住****房,后被告人马某炎在该房容留吸毒人员马某维、陈某涛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11月30日23时多,被告人马某炎在其租住的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金隆休闲中心金隆公寓六楼8602房容留吸毒人员马某维、陈某涛、郑某松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12月1日凌晨1时多,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线索查获该房,抓获被告人马某炎及吸毒人员马某维、陈某涛、郑某松,扣押矿泉水瓶一个和塑料封口袋二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收缴、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松、马某维、陈某涛、陈某福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炎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炎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炎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3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炎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 光盘十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