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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群众,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长葛市*****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马某使用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罂粟壳的胡辣汤料制作胡辣汤,在长葛市**镇**路*段其经营的早餐店内进行生产、销售。经河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的胡辣汤进行检测,在胡辣汤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那可丁和罂粟碱等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娜

20201120

附: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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