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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街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转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转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初至2015年8月,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组织人员在连云港、淮安、宿迁、苏州等地以推广有机食品为名,采取“聚合模式”诱骗各地群众参加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必须缴纳3000-15000元购买健康套餐以取得会员资格,承诺3个月后向会员返还全部套餐款,共吸收会员600余名,涉案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明知**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仍在公司内承担培训职责。

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7月28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网银支付明细、刑事判决书、组织结构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钱某某、马某乙、储某某、张某丙等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何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390513****、138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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