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户籍地为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侯某某、马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因酒后在静海区团泊镇鸿坤理想城生活区王某某宿舍门口小便,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用手掐住被告人马某甲的脖子,用膝盖顶着被告人马某甲将其推至生活区水房处。被告人马某甲上楼纠集被告人马某乙、侯某某下楼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马某甲、侯某某、马某乙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马某甲、侯某某、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侯某某、马某乙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侯某某、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侯某某、马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侯某某、马某乙取得被害人谅解,系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马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侯某某、马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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