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梁某某非法采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0********,广西隆安县人,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凭祥市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6********,贵州省水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小区**栋**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5********,广西隆安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74********,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租用被告人梁某某位于广西凭祥市友谊镇卡凤村浦寨屯地名为“柳高至谷足”的28.18亩林地,用于开采矿石,经双方协商,马某甲以每吨7元人民币给梁某某作为租用这块地的租金。之后,马某甲安排钩机师傅等工人进入该矿区进行施工,并将矿区内所挖的矿石运到龙塘屯猴子山附近进行筛选,由被告人马某乙负责管理。直至2018年6月12日,该矿区被凭祥市森林公安局在渠历屯执法检查时查处。经广西地质矿产测试研究中心鉴定,被非法开采的矿石成份为铝。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684.32万。

另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友谊镇竹山村那堪屯金峰石场附近地名为“弄白”的林地非法采矿。同年6月份被凭祥市森林公安查处。经广西地质矿产测试研究中心鉴定,被非法开采的矿石的成份有铝、铁、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107.27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梁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宏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320780****;

被告人马某乙住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345784****;被告人梁某某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345700****;

2.本案卷宗壹陆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