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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刘某甲等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6200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5年22日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户籍地:山东省博兴县**镇**路**楼**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62001********,土族,初中文化程度,汽车修理工,住青海省互助自治县**镇**村付**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9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日、9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日将案件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阿某某与徐某甲(另案处理)、白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 另案处理)等人共谋或者串联后,在网络社交软件QQ、微信上,利用从“号商”处购买的已经加有好友的虚假明星QQ号、微信号,或者从他人处获得的加有好友的QQ号、微信号,在该QQ空间、微信朋友圈发布充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元返利300元、充值200元返利500元、充值500元返利1000元不等金额活动,或者发布低价销售手机活动等虚假信息,诱惑被害人充值或者购买手机。被害人充值后要求返利时,马某甲等冒充“客服”以该等级的返利人员已满,返利需参加更大金额充值返利活动,以及被害人的QQ号、微信号有风控危险需缴纳解除风险金才能返利等理由,诱使被害人逐次向马某甲等人发送的从专门从事洗钱的“码商”或者他人处获得的收款二维码打款,以此骗钱。被害人向马某甲、刘某甲等人发送的收款二维码支付一定购买手机价款后,马某甲、刘某甲等谎称需支付手机激活费、海关费用、刷微信转账流水等理由,诱使被害人继续打款,被害人要求退款时,刘某甲、马某甲等又冒充“退款客服”编造各种理由并发送收款二维码诱使被害人再次打款,以此骗钱。马某甲、某甲等人在不想骗了或者骗取不到被害人的钱款后,还会将被害人QQ号、微信号转手或者转卖给他人继续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马某甲将昵称为“优质数码”、号码为“144441****”的QQ号交给朋友(另案处理),并向其提供其母亲卓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其朋友在该QQ上发布低价销售高档手机的虚假信息,采取上述方法,对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委会**村的QQ昵称“做个开心的小鬼”、QQ号为“176884****”的被害人戴某某(女,2007年**月**日出生)实施诈骗后,马某甲用昵称“甜句墙”的QQ并用从“码商”处获得的收款二维码对戴某某实施诈骗。马某甲等人骗取戴某某共计人民币8757元。

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昵称为“你的宝藏男孩辰宇”、号码为“197918****”的QQ上发布红包返利活动虚假信息,采取上述方法,用吴某甲提供的收款二维码,骗取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社家中的QQ昵称“Tie.”、QQ号为“52833****”、微信昵称“拾荒者”的被害人郑某某(女,2003年**月**日出生)4500元钱。骗取成功后,马某甲将含有郑某某已被骗信息的“你的宝藏男孩辰宇”、号码为“197918****”的QQ以1588元的价格转卖某某,蒋某某再转卖给白某甲,白某甲再转手他人,致使郑某某再次被骗。

3.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通过昵称为“凯boss”、号码为“286923****”的QQ号发布低价销售高档手机虚假消息,采取上述方法,用从“码商”处获得的收款二维码,骗取了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的QQ昵称“养猪的小可耐”、QQ号为“218426****”的被害人丁某某(女,2005年**月**日出生)19996元。

4.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阿某某在昵称“网易云热评”、号码为“93215****”的QQ号上发布低价出售手机虚假消息,采取刷微信转账流水等方法,骗取了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机电有限公司宿舍的微信昵称“星河皆是单身”、微信号为“1858762****”的被害人吴某乙微信转账2888元。

5.2020年3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马某甲、阿某某在昵称“网易云热评”、号码为“93215****”的QQ号上发布低价出售手机虚假消息,采取刷微信转账流水等方法,骗取了户籍地为江西省奉新县**村**村的微信昵称“青玉案”、微信号为“xq20031102****”的被害人徐某乙(女,2003年**月**日出生)用其母亲的微信昵称“时光的想念”、微信号“xq520131****”的微信转账666元。

6.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昵称“浩泽好困啊”、微信号为“Zeze****”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抽奖返利活动虚假信息,采取上述方法,用徐某甲提供的被告人马某甲从“码商”处获得的收款二维码,骗取了户籍地为安徽省怀宁县**镇**居委会的QQ名“Zhang”、QQ号为“240495****”的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在校学生)1500元。后,刘某甲将该QQ经徐某甲转手给马某甲,并将马某甲的昵称“金牌客服”、号码为“73488****”的QQ发送给张某某让其添加领取“返利”。之后,马某甲冒充“返利客服”并用“码商”提供的收款二维码和徐某甲提供的收款银行卡收款,继续对张某某实施诈骗,骗取了张某某6000元。案发后,徐某甲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损失7500元。

以上,被告人马某甲参与作案六次,涉案金额44307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作案一次,涉案金额7500元;阿某某参与作案一次,涉案金额3554元。

   被告人马某甲、阿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被分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马某甲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手机微信截图、手机QQ截图、手机转账截图、微信账户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查询、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吴某乙主体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立功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徐某甲、白某甲、蒋某某、吴某甲、卓某某、吉某某、白某乙、马某乙、马某丙、刘某乙、邵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戴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徐某乙、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手机检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编造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马某甲数额巨大,刘某甲、阿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阿某某诈骗未成年人,被告人刘某甲诈骗在校学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检察官助理:冯涛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314543****)、阿某某(联系电话1389731****)被分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捌册,补查材料叁册,提讯证壹份;

3.起诉书壹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徐某某退赔款现保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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