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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33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80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号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5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801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鲁山县**乡**村**号院**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5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鲁山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租用在鲁山县**乡**村**组部分村民的河滩地进行采沙牟利,造成被占用土地大量毁坏。经查询,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所占地块属有林地。经鲁山县林业局现场勘验,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占地面积18.7654亩,现场地貌已改变,且丧失种植条件,短期内无法恢复。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土地利用现状类别查询、登记保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刘某乙、王某某、詹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陈某某、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鲁山县林业局现场勘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亮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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