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群众,务农。2005年5月31日犯盗窃罪被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弓艺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现住平乡县**镇**村**号,群众,农民。2008年9月7日犯抢劫罪被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二万元,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艺飞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马某甲、弓艺飞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弓艺飞将马某乙的三个银行账户与弓艺飞使用的一个QQ号绑定,2019年11月12日、13日,弓艺飞分11次将马某乙银行卡上9.9万元转至自己使用的QQ号财付通账户。随后,弓艺飞将该9.9万元全部提现到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其中9.6万元用于购买网络彩票,另外3000元用于购买机票及日常花销。
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弓艺飞、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巨鹿、威县等地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
1、2017年11月24日,在巨鹿县漳河附近(张王疃乡二郎庙村)盗伐107型杨树,卖到广宗县伏城村红绿灯西南角的木器厂,共卖得3030元;
2、2019年5月17日,在威县侯贯镇东郭固村大广高速公路西侧绿化带内盗伐107型杨树20多株,卖到广宗县伏城村红绿灯西南角的木器厂,共卖得2491元;
3、2019年7月5日,在威县侯贯镇东郭固村大广高速公路西侧绿化带内盗伐107型杨树24株,卖到广宗县伏城村红绿灯西南角的木器厂,共卖得3005元;
4、2019年8月21日,在威县侯贯镇东郭固村大广高速公路东侧绿化带内盗伐107杨树30棵左右,卖到广宗县伏城村红绿灯西南角的木器厂,共卖得4845元,张新乐分得1745元,马某甲分得1600元,弓艺飞分得1500元。
经威县自然环境与资源局现场勘验查明,威县侯贯镇东郭固村东大广高速东侧绿化带内被盗伐杨树共计6.3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弓艺飞、马某甲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乙、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弓艺飞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弓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利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弓艺飞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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