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村**组**号。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现住南溪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6********,汉族,高中文化,在宜宾市南溪区**酒厂工地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3********,汉族,专科毕业,在宜宾市南溪区**酒厂工地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现住南溪区**巷酒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李某甲、蒋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23时23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南溪区MINI歌城三楼过道看见袁某某(已行政处罚)与胡某某(已行政处罚)搂抱起,怕胡某某被欺负就在旁边盯着看,随后与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李某甲、袁胜彬、李某乙(己行政处罚)、马某乙(已行政处罚)、胡某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双方争锋相对,互不相让,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随后上前推搡殴打蒋某某、王某某,双发引发斗殴,在被劝开后,被告人蒋某某等人认为自己在打架过程中吃亏,叫嚣让对方等着,之后被告人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某说王某某在MINI歌城被打,被告人周某某立即邀约自己工地上的工人黄某某(已行政处罚)等十余人于2018年12月14日凌晨零点22分到达MINI歌城三楼,在电梯口与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相遇,并发生碰撞争吵,被告人张某某返回888包间提啤酒瓶冲出包间,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等人跟随其后在MINI歌城大厅与正在吧台了解视频录像情况的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相遇,之后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李某甲、袁某某、李某乙、马某乙、胡某某等人与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在MINI歌城大厅、休息区、啤酒超市区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使用“警示牌”打到了在旁边看打架的666包间唱歌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张和金和同行人员陈某某(已行政处罚)随即参与打架,并邀约在666歌厅唱歌人员徐某某、曾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王某某等人同对方殴打,继而发生三方混战。后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乙等人下楼到了MINI楼下再次与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整个打架过程前后持续时间长达一小时左右,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致使周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李某甲、蒋某某、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李某甲、蒋某某、周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李某甲、蒋某某、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群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蒋某某羁押在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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