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张某甲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转监视居住;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1993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因犯抢劫罪被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1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1.2013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街,无故对王某甲进行殴打。

2.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马某甲因宿州市埇桥区**镇**中学在建教学楼时未用他的黄沙,即开一辆货车堵在该学校大门门口约一个小时,并威胁要求时任该校校长的王某乙用他的石料,后马某甲听说王某乙报警而开车离开现场。

3.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酒后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乔某某施工的工地,无故将二楼正在施工的墙头扒倒,被扒倒的墙头约有五米宽,推倒的砖块砸伤了乔某某的父亲,该案由被害人报案案发。当日,被告人马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

1.2014年7.8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镇**街乔某某开发的工地附近,多次用石头和石料堵在乔某某开发的房子门口及施工进出路口,迫使被害人乔某某以人民币2800元的高价买下马某甲卸下的几堆石料。

2.2013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和张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粮站对面,从该村村民手中购买一块0.5亩的废地,口头约定价格人民币18万元,当时支付人民币6万元,2014年,被害人乔某某到**镇**街搞开发,需要征用该地块,同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与被害人乔某某经过协商,签订该地块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该地块转让给乔某某开发,乔某某给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5套2间2层门面房,原村民转让该地的购地款18万元由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支付,乔某某承担原发给**组村民每人一百元的费用,同年7月,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在已转让给乔某某的土地南侧拉了一道长约40米、高约2米的院墙,封堵乔某某开发的施工工地出路。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无故推倒乔某某正在施工的墙头并将乔某某的父亲砸伤,被告人马某甲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马某甲被释放后,乔某某通过关系找马某甲协商要求扒掉堵路的院墙,马某甲以在看守所蹲了一个月需要精神赔偿为由,要求乔某某在原协议的基础上无偿增加2套门面房计七套门面房给马某甲、张某甲,七套门面房限3个月内完工,之后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与被害人乔某某于2015年2月7日达成协议,并口头约定马某甲、张某甲原买地钱人民币18万由乔某某支付。之后,乔某某将该18万交给给了马某甲、张某甲,马某甲、张某甲从中拿出人民币9.5万元交付给了原转让该地块的村民,之后至案发,乔某某以各种理由未将约定的该七套门面房交付马某甲、张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马某乙、马某丙、昌某某、杨某某、张某丁、马某丁、张某戊、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多次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建议对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甲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强迫交易一次,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本案性质、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浩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