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马某甲(别名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镇**委**组**号,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金凤,北京金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22日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宁宁,北京驰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交通银行北京中关村园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定福庄支行附近,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女,22岁)人民币41.8461万元。涉案钱款未退还。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借款合同、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曹某某、徐某某、董某某、关某某、崔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卫珅珅
代理检察员: 沙 溪
附:
2.侦查卷宗八册;
3.换押证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马某甲辩护人王金凤,联系电话1870136****;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刘宁宁,联系电话13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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