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怀宾,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至2021年3月6日,于2019年10月25日被解回再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徐怀宾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徐怀宾为索要债务,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1月29日19时许在东海县双店镇前双村双新路上,驾车强行将宋某甲带离,直至当晚21时许在桃林镇大门楼处,宋某甲同意出具欠条后才将其放回。期间,宋某甲遭到被告人徐怀宾等人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甲右眼外伤、左大腿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宋某甲于2014年1月29日晚21时许到双店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书及病历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宋某丙、乔某某、解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徐怀宾及同案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东海司鉴所〔2014〕活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徐怀宾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怀宾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前罪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戊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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