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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384X,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41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因感情纠纷对朱某某心生不满,遂指使其儿子马某甲约人对朱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马某甲遂联系其朋友唐某某、马某乙、苏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由苏某某、唐某某驾车载带上述人员到颍上县**镇**村**队朱某某的住处,马某甲携带唐某某、马某乙提供的棒球棍及电棍进入屋内对朱某某实施殴打,方某某对朱某某拳打脚踢,周某某在屋外望风,后方某某又指使其儿子马某甲打砸将朱某某的手机及车玻璃;经鉴定,朱某某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朱某某对方某某、马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3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马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卢秀丽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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