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镇**行政村**村。2017年12月29日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28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街道办事处**街**胡同**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2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5********,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大道**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2019年10月12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并入本案;被告人马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因主要案件事实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属于我院管辖,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并入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马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12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用马某乙的身份信息在南阳市**区注册成立了南阳**区**挂车销售处,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马某乙领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0份,交与马某甲,马某甲将200份发票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每份发票存根联开具出票面价税合计为520元,把其中64份空白的其他发票联以每份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该64份发票被人虚开金额合计为2497135.67元。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以屈某某的身份信息、马某甲的身份证照片在扶沟县**镇注册成立了扶沟县**镇**车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马某甲分三次领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5份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每份发票存根联开具出票面价税合计为520元,把65份空白的其他发票联以每份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该65份发票被人虚开成71份、虚开金额合计为2959036.7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分别退赃9900元,马某乙退赃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桑某某、马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广东
王水明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521页;
3.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退赃缴款单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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