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6********,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寿县**镇**处**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寿县**镇**公司**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6月以来,被告人马某甲、李某某伙同郝某某(己判决)合伙购买一艘采砂船只,按照潘某甲、潘某乙(均已判决)的安排盗采河砂,在淮河**段水域共采得河砂4000吨,非法获利88000元。
2.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马某甲、李某某二人合伙购买一艘采砂船只,在淮河**段水域共采得河砂700吨,非法获利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同案犯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马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李某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淮河禁采区内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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