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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2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0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马某乙(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花6500元购买了枣强县大营镇赵某某种植的树木,后联系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等人约定合伙参与伐树。2019年4月一天,由马某乙、马某甲、李某甲等7名参与入股人员带领2名工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采伐树木,至次日上午将树木全部采伐完毕。此次共采伐树木506株,经河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树木蓄积为34.8715立方米。

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甲伙同梁某某(侦查未终结)、李某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故城县西半屯镇李某乙种植的树木。梁某某先行垫付资金6000元,马某某、李某甲雇佣工人并在现场监工。三人在明知原采伐许可证已过期,未办理新证的情况下仍进行采伐,在采伐了32棵树后被故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发现,林业局对其作出罚款263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不得再次砍伐。处罚后,三人不顾林业局的警告将剩余树木全部采伐。此次共计采伐树木159株。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一次采伐32株,蓄积为2.864立方米;第二次采伐127株,蓄积为23.7106立方米。共计蓄积为26.57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信、故城县林业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李某甲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2、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孙某某、李某乙、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河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晓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均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检察起诉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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